关于发布2009年度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扬劳社〔2009〕10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4号)精神,并经市政府2009年第 20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2009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667元,扬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27元,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426元。

 

二、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根据省政府36号令规定,市区(含广陵、维扬、邗江区)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583元)确定;上限按不高于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8106元)确定。

 

三、市区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583元)确定。

 

四、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583元)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五、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基数执行,有关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