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2009年)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准部分市县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浙劳社厅字〔2009〕31号)文件精神,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均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减负帮困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对象

 

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二、调整比例

 

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现行的18%调整为14%;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三、实施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二年。

 

四、操作办法

 

1、五费合征单位。所属期2009年2月份的单位缴费部份已按金地税规〔2009〕16号实施减征,所属期2009年1、3、4月份已按18%缴费比例申报的多缴部份,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地税部门在单位申报所属期5月份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费款中进行统一冲减,将所属期5月份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14%改为2%(以修改费率折算冲减额)。从所属期6月份起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改为14%。各单位向地税申报方式不变,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2、非五费合征单位。对所属期2009年1-4月(2009年2月份单位缴费部份已按金地税规〔2009〕16号实施减征的单位,为 1月、3-4月)已按18%比例缴费的多缴部份,由社保部门在计算所属期2009年5月应缴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费额时予以冲减调整,若5月份仍不能冲减完毕的,其应冲减的余额在5月后的结算月中予以冲减调整。

 

3、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行分段计算。即单位职工补缴金政〔1995〕4号下发后至2008年12月(含)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缴费比例按26%确定,补缴2009年1月(含)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缴费比例按22%确定;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金政〔1995〕4号下发后至2009年3月(含)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缴费比例按20%确定,补缴2009年4月(含)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缴费比例按18%确定。


发布:200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