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将部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4〕2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管理的通知》(桂医保规〔2023〕1号)精神,我们按程序开展了第二批医疗机构制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准入工作,现就部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符合条件的37个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疗机构制剂基金支付政策等按桂医保规〔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27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增补部分).xlsx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