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做好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1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经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13号),从2010年1月1日起,为2009年底以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10号),从2009年冬季取暖期开始,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鉴于2010年调待政策与2008、2009年基本一致,同时,各市县已按省厅要求在春节期间预发了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省厅不再召开全省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调待专门会议。为了切实做好今年调待和取暖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增加养老金和调整冬季取暖补贴的重大意义

 

今年是连续第6年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了特别关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爱,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分享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有利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对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居民消费预期,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把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在春节前把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准确把握调待政策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按照国家要求,仍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采取缴费年限和年龄相挂钩的办法。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退休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每人月增加50元,61周岁以上,每增加5岁为一个年龄段,调整标准相应增加5元。退职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每人月增加40元,61周岁以上,每增加5岁调整标准相应增加5元。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国家规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人员,给予5至60元不等的适当倾斜。

 

国家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标准按照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将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持在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要求,确定今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为人均月增加137元。

 

三、确保调待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把调待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一)加大基金调节力度,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家两部规定,调待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2010年预算时要据实列入基金预算,确保调待资金落实到位。今年调待补助资金省已经提前下拨到社保机构支出帐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专款专用,确保春节前发放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工作。要按照调待政策,统一宣传口径,正确引导舆论。要正面宣传经济发展给广大退休人员带来的实惠,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正确引导广大群众的心理预期。要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做好解释工作。要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化解出现的问题,确保调待工作顺利平稳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抓紧组织实施。为按时完成调待任务,各市县要迅速部署调待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这项工作。要按照冀人社发[2010]13号文件要求,及时审批,按时发放。要在搞好本级调待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度和相关动态,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各设区市务必在3月15日以前将今年的调待情况书面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省建立全省企业退休人员调待信息备案制度,各设区市在上报调待报告时一并将本统筹地区调待后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冀人社发[2010]13号文件附表内容)以电子版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四、认真做好调整冬季取暖补贴发放工作

 

为进一步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条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同意,从2009年冬季取暖期开始,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将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调整为:张家口、承德市的坝上各县(区)及赤城、崇礼、围场、丰宁县调整为960元;张家口、承德市其他各县和秦皇岛市的青龙、保定市的涞源县调整为800元;省内其他地区调整为640元。按照目前执行的标准和办法,2009年的冬季取暖补贴已经发放。调整增加的部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新的办法进行补发和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和冬季取暖补贴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