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 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2024年)

张医保字〔2024〕30号


各县区、经开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察北、塞北管理区医疗保障机构、税务局:

 

根据《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张政发〔2020〕9号)文件精神,7月1日起调整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平均人数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平均人数,测算2023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876元。

 

二、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实际工资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四、本次调整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2024年7月起至下一年度6月止。

 

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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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