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 关于开展2024业务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4业务年度(2024年7月—2025年6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2024年第3号)文件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业务年度(2024年7月—2025年6月,下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

 

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自治区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260元(月平均工资为8105元),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4315元(300%),下限为6484元(80%)。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号),现对呼和浩特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照护保险缴费基数明确如下:

 

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以上一年度(业务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新入职的职工以就业当月应发工资或核定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

 

(一)行政(参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确定

 

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

 

1.职务工资;2.级别工资;3.艰苦边远地区津贴;4.交通误餐补贴;5.工作性津贴;6.生活性补贴。

 

(二)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确定

 

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

 

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基础性绩效;4.艰苦边远地区津贴;5.交通误餐补贴;6.奖励性绩效。

 

(三)其他单位类型职工缴费基数的确定

 

单位类型为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的参保职工,应以上一业务年度月平均工资扣除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四)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

 

1.独生子女费;2.妇女卫生费;3.冬季取暖补贴;4.物业补贴。

 

三、申报人员范围及口径

 

(一)申报人员范围

 

参加本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且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

 

参加本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报所属期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申报口径

 

用人单位以申报当月在职职工为对象,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2023年7月-2024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4业务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依据。2024年7月及以后新入职人员,以起薪月工资作为申报2024业务年度的缴费工资。

 

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及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部门有关规定口径计算。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费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并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部门规定,选择缴费标准进行申报缴费。

 

四、申报时间

 

(一)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22日完成2024业务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申报工作,并在7月22日前完成费款所属期为2024年7月的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费,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费款所属期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的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

 

五、申报渠道

 

(一)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

 

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专区”等“线上”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也可自行前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线下”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推荐优先使用“线上”渠道申报缴费。

 

1.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用人单位可使用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中的“缴费工资申报”-“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按险种申报”功能,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2.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专区”。用人单位(300人以下)也可使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专区”(https:///zwfw.nmg.gov.cn)中的 “参保信息查询及工资申报”-“职工工资申报及调整”功能,选择对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3.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有困难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工资。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

 

对已正常参保,缴纳全年(2024年7月-2025年6月)费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的缴费档次标准,自行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和“线下”渠道缴费。对办理特殊缴费业务(包括政策性补缴、临近退休缴费、缴纳个别月份等)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先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含应缴费额)后,再自行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和“线下”渠道缴费。

 

“线上”渠道包括内蒙古税务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蒙速办、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等;“线下”渠道包括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合作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农信社)等。推荐优先使用“线上”渠道申报缴费。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每位参保缴费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并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对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用人单位应将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的缴费工资申报资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用人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要求提交《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适用)。

 

(二)按时申报。用人单位应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时间,按时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逾期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准确申报。用人单位应准确申报缴费工资和生效年月(开始年月为202407,结束年月为202506),工资一经确定,在2024业务年度内原则上不作变动。确需变更缴费工资的,从次月起变更缴费工资并按新标准申报缴费。

 

(四)增减员业务。用人单位应先完成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再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医疗保险费。每月申报缴费时,先完成职工增减员业务。

 

(五)注意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在编退休职工也应以上一年度(业务年度)社保发放的养老金(不含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费、妇女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物业补贴)申报工资。计算方法同在职职工,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退休职工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申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适用).doc


相关业务链接:

  1. 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2.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
  3. 内蒙古税务APP下载·社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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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