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调整部分“双通道”药品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4〕2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处室、单位、分局,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7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优化国谈药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医保函〔2023〕1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部分“双通道”药品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药品范围

 

(一)39种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双通道”单独支付国谈药(见附件1);

 

(二)8种原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按药品通用名)(见附件2)。

 

二、明确医保支付类别及比例

 

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结合药品限定支付范围、适应症以及我市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等病种范围,明确相关药品医保支付类别及比例:

 

(一)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双通道”单独支付国谈药。伊布替尼胶囊等18种省医保部门明确的“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继续执行单独支付。其余21种药品中,阿达木单抗等7种非门诊特殊病用药继续执行“双通道”单独支付,贝伐珠单抗等14种门诊特殊病用药调整为“双通道”非单独支付。

 

(二)原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安立生坦继续执行“双通道”单独支付;吉非替尼、阿比特龙、伊马替尼片、硼替佐米、达沙替尼片、阿扎胞苷、索拉非尼7种门诊特殊病用药,调整为“双通道”非单独支付。

 

“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原医保支付比例不变;“双通道”非单独支付药品,按照乙类药品管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先行支付比例暂定为15%。

 

三、严格落实“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三定”管理

 

“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国谈药定点医院、定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定国谈药责任医师,实行就医购药实名制。参保人员按要求办理“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使用备案,经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四、相关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政策培训和经办指导,规范“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落实医保药品支付政策。要及时完成医保药品目录更新维护,同步做好信息系统优化调整,加快推进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落地使用。要加强基金监管,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维护基金安全。要做好政策宣传,合理引导参保群众预期,平稳推进工作落实。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39种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双通道”单独支付国谈药名单

2.8种原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名单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附件1:39种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双通道”单独支付国谈药名单

备注:1.地舒单抗注射液单独支付品种以省医保局规定为准。

2.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单独支付限:射血分数降低的慢性心力衰竭(NYHA Ⅱ-Ⅳ级,LVEF ≤ 40%)成人患者。

 

附件2:8种原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名单


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