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2010年)

吉政函〔2010〕2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减轻参保用人单位负担,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1%调整为20%。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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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