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黑人保发〔2009〕36号


各行署、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一)本通知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四)2009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

 

二、缴费方式及基本养老金标准

 

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须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考虑到该群体身份和年龄等方面因素,按以下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09年7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

 

按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按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执行。

 

三、政府及相关企业的责任

 

为体现政府关怀及企业、个人责任,缴费额度的80%由个人承担,20%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中直行业、系统企业承担。其中市(地)、县(市、区)纳入人员缴费额度中政府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并纳入下一轮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项目之中,省直企业纳入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农垦总局纳入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部分由省农垦总局或所属企业承担,中直行业企业纳入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部分由本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承担。

 

四、基金及人员管理

 

以上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账户,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政府及相关企业承担部分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各市(地)、县(市)、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纳入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政府和相关企业承担部分,征缴后全部上解至省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发放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2009年当年由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据实一次性拨付,以后年度纳入各地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计划。

 

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个人缴费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

 

以上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全省“金保工程”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五、工作要求

 

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市(地)、县(市、区)及中直行业、系统企业要成立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由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档案、工会、纪检监察、企业主管等部门组成。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通力协作,切实把好事办好。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印发的《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