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肇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肇府函〔201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粤府函〔2010〕44号文《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中的四类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为71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0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

 

二、各地、各单位要依法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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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