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江西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0〕1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赣劳社劳[2002]26号),依据全省2009年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2010年发展计划,我厅制定江西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一、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2、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3、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4%。

 

二、具体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按照《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合理增加工资总额,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2、全省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1)经济效益好、工资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工资增长可以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运行。其中,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工资增长要从严控制,一般在基准线上下2%的区间运行。

 

(2)经济效益一般,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差距不大的企业,工资增长可在基准线上下运行。

 

(3)经济效益差、人工成本水平偏高的企业,实际工资可以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运行。

 

3、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按照本单位的薪酬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对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档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本企业工资增长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一线生产工人和其他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缩小分配差距,兼顾效率与公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年薪和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比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