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印发《加强改进民营企业职称工作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有关部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省人才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人社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1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改进民营企业职称工作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1.建立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兜底保障机制,专业技术人员与我省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我省工作满1年,可不受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具体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2.创新职称申报服务方式,各级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便利条件,专门设立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窗口和咨询电话,或在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设立服务点,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

 

3.我省民营企业派驻到外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派驻地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在派驻地申报晋升职称,取得的职称资格我省予以承认;在外省工作时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的业绩材料。用人单位、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申报人员做好相应推荐服务工作。

 

4.档案存放我省人才服务机构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劳动关系归属地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按规定取得的职称资格我省予以承认,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做好评审材料存档工作。中直单位或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到我省工作后,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职称管理权限直接认定换发我省职称资格证书。

 

二、树立符合民营企业实际的职称评价导向

 

5.破除“唯学历”倾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以毕业院校、学习方式、国(境)外学习经历区别对待,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执行相同政策标准。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6.突出市场评价导向,淡化科研、论文、奖项要求,遵循企业用人需求,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和工作实际,突出评价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推行代表作制度,技术创新、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可比照论文、科研、奖项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提升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7.加大同行评价力度,积极吸收民营企业专家参与职称标准制定和评审工作,将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经验丰富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纳入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保持一定比例,根据实际需要抽取一定数量民营企业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充分听取民营企业专家意见。

 

三、建立多元化的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8.综合采用考核认定、考试、评审、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开展评价。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对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卫生、会计等系列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同等条件下适当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倾斜。

 

9.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即可按照《关于规范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2号)相关规定认定具备相应系列、层级职称(无需换发职称证书),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各级考试服务机构应为民营企业人员考试报名创造便利条件,简化非必要证明材料。

 

10.建立职称晋升“绿色通道”,在民营企业中承担科研攻关、项目申请、成果转化等重大任务的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以及在创收上缴利税、解决就业人数等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可根据从事专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对取得全国或世界技能大赛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可直接认定相应系列(专业)、层级职称。

 

11.贯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与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企业生产一线岗位高技能人才按规定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艺术等职称评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可分别按规定及对应专业(工种)申报晋升中级、高级职称;支持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能等级评价。

 

四、促进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

 

12.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校(院)企合作,引导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的科研人员到民营企业开展科研攻关、合作创新、成果转化,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本人参加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科研人员在企业工作满1年,可通过合作企业参加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重点考察在企业的业绩贡献,取得的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13.积极推动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从事数字技术工作人员可自愿参加哈工大、哈工程、东北农大、黑大等具备培训资质高校举办的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等领域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培训、评价合格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职称贯通、培训补贴等政策,助力民营企业加强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14.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攻关,加大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力度,解决企业发展“卡脖子”技术难题,承担的单项到位经费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横向项目,在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时,可分别比照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重点考察横向课题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涉密业绩成果可采取脱密处理或专人审查等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五、持续优化民营企业职称管理公共服务

 

15.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自主开展本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不得超人员、专业范围评定资格),评审结果按规定报相应人社部门或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16.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职称申报负担,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创新服务举措,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耐心做好政策解释,不得将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时间作为申报职称的限制性条件,畅通网络、电话、来信来访等途径,积极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17.加强对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政策指导和服务监管,建立职称申报电话或网络预约机制,采取单位申报和个人申报分设窗口等灵活方式,提高受理工作效率;全面实行职称申报材料目录清单制度,精简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严格落实申报材料审核一次性告知制度,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18.提升职称信息查询便利度,以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为依托,通过实施电子职称资格证书制度、开展历年职称信息归集等措施,实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在线查询、跨地区核验,为人才有序流动创造更加开放、灵活的服务环境。

 

六、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我管理约束

 

19.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薪酬分配等的依据,可通过股权激励、发放补贴等方式,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参加职称评审、提升专业水平、服务企业发展。

 

20.营造良好的评审环境,民营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材料的核验,严把推荐关,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杜绝论文、专利、奖项等业绩成果“挂名”现象,从严查处申报材料造假、工作经历造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突出职称评审的公益性,严禁以挂证、营利为目的参加职称评审。

 

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从其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23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