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医保发〔2024〕31号


各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保局源城分局,市医保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制度,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23〕43号)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产前检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补助标准为1000元。

 

二、职工医保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输卵管结扎术500元、输精管结扎术200元、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人工流产400元;引产术800元。

 

三、参保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超过上述费用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核报后,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未达到上述费用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核报。

 

四、除职工医保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外,我市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合并症、并发症),对于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负担。

 

1.起付标准。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23〕43号)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23〕43号)有关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在现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提高5%。

 

3.以上生育医疗费用经报销后,报销金额低于原类别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核报(不超过原类别定额标准)。

 

五、我市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纳入DIP付费与定点医院结算。以2023年度的生育医疗费用为基数,加上基金预期增长率,纳入2024年度DIP付费可分配总额中。

 

六、我市参保人市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原定额标准执行,由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负担,具体标准如下:

 

1.职工医保报销标准为:

 

分娩住院:妊娠28周(含28周)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28周流产儿成活的,补助标准为顺产2200元、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3000元、剖宫产(含多胞胎)5000元。

 

2.居民医保报销标准为:

 

自然分娩补助1500元;剖宫产补助3000元。

 

3.以上生育医疗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予以核报,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支付。

 

七、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印发的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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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