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保险省级补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医疗保险省级补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医药费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我省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部分退休干部生活、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省级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绩效评价情况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主管部门(省医疗保障局,下同)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主管部门,并会同主管部门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清单公开等。

 

第四条 省医疗保障局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医疗保险补助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建国初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及遗孀医疗补助资金、省本级公费医疗补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按照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对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缺口部分给予补助,用于弥补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因收不抵支产生的缺口。

 

建国初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是指对我省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补助。

 

离休人员及遗孀医疗补助资金是指对未纳入公费医疗集中统筹管理,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的省属困难企业离休人员及遗孀医药费补助、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省级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药费补助、单独管理的省监狱管理系统和劳动教养管理系统等单位离休人员医药费补助。

 

省本级公费医疗补助是指对纳入公费医疗集中统筹管理的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老干医疗费用、省管干部(省本级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用、工伤职业病人员医疗费用的补助。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经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审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国家基础标准、中央、省与市县分担比例、离休干部人数、建国初期退休干部人数、补助标准等因素。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按照国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对地方财政分担的补助资金,对各市(州)实行分档补助:贵阳市,省级分担65%;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贵安新区,省级分担70%;铜仁市、毕节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省级分担8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市(州)级财政。

 

省级财政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每年6月底前按照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和规定的分担比例预拨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以2024年为例,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度类推:

 

预拨某市(州)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数=该市(州)经审核认定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4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地方财政分担比例×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结算某市(州)2023年补助资金数=该市(州)经审核认定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3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地方财政分担比例×省级财政分担比例-已预拨2023年省级补助资金数

 

第八条 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报表,当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滚存缺口时,缺口资金由省级财政纳入省医疗保障局部门预算安排。

 

第九条 建国初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建国初期退休干部,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医疗补助,资金按年划入补助对象医保基金个人账户。其中省级单位建国初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已享受医疗照顾、公费医疗待遇人员不在补助范围)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对原贫困县按照总金额的80%对下补助。

 

第十条 离休人员及遗孀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药费用实报实销,离休人员遗孀医药费用按照《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医药费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黔老干通〔2021〕22号)规定进行定额补助,其中老红军无工作遗孀每人每年30000元,省级(含享受待遇)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每人每年12000元,地厅级(含享受待遇)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每人每年8000元,县处级(含享受待遇)及以下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每人每年6000元。省级财政对省属困难企业的离休人员及遗孀,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省级事业单位、省监狱管理系统、劳动教养管理系统等单位的离休人员按照以上标准纳入省医疗保障局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省本级公费医疗补助:纳入公费医疗集中统筹管理的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老干医疗费用、省管干部(省本级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用、工伤职业病人员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由省级财政据实纳入省医疗保障局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市(州)医保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报省医疗保障局审核。省医疗保障局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及当年全省整体绩效目标、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省财政厅,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根据规定测算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督导医保部门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在预算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医疗保险省级补助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

 

(一)省本级资金

 

1.不足两年结转资金的处理。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2.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处理。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3.净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1.尚未下达的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已下达的资金。

 

(1)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下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

 

(2)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下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

 

(3)对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下级财政应及时交回上级财政。如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由下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医疗保障局要根据补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提前合理测算资金需求,提出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医疗保障局资金用款计划及拨款申请后,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上年同期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资金支付需求、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进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或出资人代表,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下达情况,按进度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资金调度至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入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在每年12月底前全部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省医疗保障局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规定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部门改进工作、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补助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资金使用情况,并与市县医保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建立资金公开机制,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省医疗保障局要按照本办法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对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两部门要不定期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虚报数据和资金使用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责令收回全部违规资金。对在管理使用补助资金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财政厅 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2〕20号)同时废止。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