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 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 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0〕44号)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范围和提取对象

 

1.新乡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

 

三、提取条件

 

在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未给他人提供公积金担保的职工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无黑名单、无冻结等情况;

 

四、提取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原件;

 

3.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原件;

 

4.个人实际支付电梯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6.提取人正常使用的一类银行卡原件(限中行、工行、邮储、建行卡,可承诺办理);

 

7.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直系亲属参与提取的,应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五、提取额度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的实际支付金额。

 

六、提取时限

 

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后一年内(以发证日期为准)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注:业务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2个工作日内给予职工答复。

 

2023年9月1日


来源: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