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70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现将《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公共就业服务处。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援助工作指导思想

 

就业援助工作要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主动服务和贴心服务为理念,以服务对象的就业需求为出发点,以专业化的服务项目为手段,使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条 就业援助工作目标

 

就业援助工作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精神,按照就业援助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机制。通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和政策扶持,实现零就业家庭成员在一个月内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已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目标。

 

第三条 就业援助的范围

 

按照《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经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失业登记,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六)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是指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七)曾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的失业人员。

 

(八)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九)烈属失业人员。

 

(十)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第四条 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服务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作用,定期到就业困难对象家中进行走访,了解每一户困难对象的就业现状和家庭生活状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台账》,做到家庭情况清、人员底数清、失业原因清、技能状况清、就业意向清。

 

(二)落实帮扶人员,明确帮扶责任。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积极开展“五送”(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送培训、送补贴)活动,进家入户帮扶到人,进行“一对一”的服务。对每一名帮扶对象都要制定帮扶计划、确定帮扶人员、明确帮扶责任、落实帮扶目标、限定实现目标的时间和完成目标的奖励措施等。

 

(三)一人一策,提供个性化服务。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愿望、求职意向、培训要求及家庭生活状况及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采取“一人一策”的方式为援助对象提供主动的就业服务。对生活特别困难迫切要求就业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利用现有空缺岗位,给予优先安置就业,使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家庭生活特困人员在一个月内实现就业,实现月动态为零;其他未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政策扶持、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方式进行重点帮扶,尽快实现就业;对灵活就业人员及时落实补贴政策,促进稳定就业。

 

(四)跟踪服务,定期回访。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的跟踪回访制度,定期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的“三回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帮助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

 

第五条 拓宽就业渠道,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统一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制定公益岗位开发计划,扩大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模,要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要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要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建立退出机制,对现有公益岗位的工作人员情况要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和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要进行清退,所空出的公益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意愿,深入企业了解用工需求,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7号)规定,帮助企业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要积极帮助有一定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着力做好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工作。对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短期内不能实现就业的,要积极组织援助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帮助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要帮助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四)结合“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以本辖区资源为依托,立足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发社区服务、家电维修、餐饮、家政、托老托幼等服务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的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加强和辖区内的各类型企业的联系,广泛收集各类用工信息,并保证信息收集、发布的时效性,做好用人单位和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应聘工作。凡推荐就业成功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认真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外地用工企业联系,采集用工信息,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需求,帮助实现转移就业及后续服务工作。

 

第六条 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

 

(一)健全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各地要在总结就业援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完善就业援助各主要工作环节的制度化安排,包括登记认定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分类帮扶制度、跟踪服务制度等,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实现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二)要加强信息录入和管理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就业困难人员的基础情况信息、就业状态信息、援助服务信息、就业援助卡有关信息、享受政策等情况进行有效记载,并建立数据库,应用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全程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全面实现就业援助对象登记认定信息、就业状态信息、援助服务信息、享受政策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三)建立就业援助应急机制。各地要统一使用黑龙江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立就业援助指挥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申请和政策咨询工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一调配辖区的公益岗位。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一对一帮扶限时上岗承诺制度,及时有效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

 

(四)制定就业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根据各级促进就业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工作平台分别承担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的具体情况,全面实施就业援助工作专项绩效考核,要把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点工作指标进行考核,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就业援助卡发放和管理

 

(一)就业援助卡是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的有效证件。就业援助卡由省厅统一印制,由县以上就业部门应用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打印,盖章后与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使用有效。就业援助卡以套封方式粘夹在《就业失业证》的备注页上。

 

(二)就业援助卡持证人已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在享受相关政策期内,由用人单位保管其《就业失业证》和就业援助卡;相关政策享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将其就业援助卡退回发放机关。

 

(三)持就业援助卡的就业困难人员,已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在享受相关政策期内,由本人保管其《就业失业证》和就业援助卡;相关政策享受期满后,由本人将就业援助卡退回原发放机构。

 

(四)就业援助卡持证人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但仍然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本人保管《就业失业证》,并将就业援助卡退回原发放机构。

 

(五)就业援助卡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全省范围内使用。

 

(六)就业援助卡实行年检制度,由持证人所在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对其实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核实后,统一到发放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

 

第八条 加强对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明确对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相关机构和职责任务,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行政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共同实施的就业援助工作格局。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重要议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落实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加强基层平台能力建设,保障各项就业援助资金及时到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实施季度调度制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就业援助工作情况》(人社统EP8号)统计报表要求,按月上报就业援助工作统计报表。同时,要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提供的政策和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