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企业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所属地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

 

(三)申请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补缴方案等,企业应当留存备查。不设职工代表大会又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向所属地的中心说明情况,并提交补缴方案。

 

(四)缓缴审核

 

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后,企业所属地的中心将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与职工协商情况等进行审核。

 

(五)相关业务处理

 

中心对申请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

 

缓缴企业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中心将临时暂停企业的委托扣款。待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中心再行恢复企业的委托扣款。

 

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办理正常缴存。

 

(六)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补足。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困难企业缓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说明情况,办理缓缴手续。办理缓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缓缴期限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缓缴期限为2022年6-12月。

 

(三)申请流程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提出缓缴申请的,公积金中心当场受理并办结。缓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灵活就业人员应恢复缴存。办理复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复缴手续的,2023年1月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作连续计算。

 

缓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收益好转的,也可以办理复缴手续,恢复正常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企业缓缴的职工、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2022年5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但2022年6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2.提供资料

 

①身份证明;

 

②受疫情影响证明:

 

对于申请缓缴企业的职工,由所属地中心予以核实;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隔离观察证明;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

 

(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申请职工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后续处理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原有规定处理。

 

四、提高租房提取月提取额

 

1、申请范围及条件

 

2022年6至12月首次提取或上次提取时间在2021年6至12月的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单职工最高月提取额为1500元,双职工为3000元。租赁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申请流程

 

职工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办证中心大厅申请提取。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浙里办APP下载·浙江政务服务
  2. 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平台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