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调整部分定点医药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限额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4〕1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定点医药机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纳入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结算范围的定点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护理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限额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统筹医保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符合规定的门诊统筹费用医保支付限额为3000元,且计入个人年度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9000元。

 

三、实行过渡期政策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统筹医保支付限额合并计算,限额临时调整为5000元(其中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支付限额仍为3000元),且计入个人年度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9000元。过渡期从文件执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本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


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