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新增“名医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级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精神,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组织开展审核论证,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新增“名医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名医门诊诊查费”等3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授权具备条件开展的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成本费用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新增试行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医保统筹基金暂不予支付。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规范定价程序,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同时,将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文件报送同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三、“血小板聚集功能检测”等备注为“关注价格”的新增项目,各医疗机构应根据试剂采购成本、临床诊断价值、省外价格水平、现有同类项目价格水平等因素,审慎制定试行价格,报送试行价格文件时需同步报送成本测算情况、相关试剂耗材采购发票副本、价格比对情况等资料。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重点关注上述项目试行价格,审慎分析医疗机构提供材料,关注患者的成本获益,有意识地防范新增项目定价过高对检查化验费用和占比的刺激作用。

 

四、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有效监管,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指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临床的合理使用。畅通联系服务渠道,及时疏导和解决医患纠纷,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新增项目使用不受项目编码归类限制,临床各专业在符合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可跨系统使用相关新增项目。

 

六、本通知自2024年5月31日起执行,上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和修订调整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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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