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管理,打击和杜绝骗提套取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提取材料的审核力度

 

受理人员在审核职工提取业务时,应当对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婚姻登记、购房贷款、征信等材料真伪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提供外省市材料信息的,要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进行跨地协查,与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并发送协查函,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二、加大提取行为的审核力度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要求职工持提取申请材料到公积金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并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附后)。

 

1.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

 

2.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

 

3.购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住房的;

 

4.所购住房产权比例、面积等不符合自住条件的;

 

5.所购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

 

6.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

 

7.父母购房提取子女公积金、子女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的;

 

8.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职工购房行为需进一步核实的,受理人员应留置申请材料,并要求职工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补充材料,也可通过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职工提供的补充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受理人员可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及住房行为予以核实,根据单位受理部门核实结果,受理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

 

三、加大违规提取惩戒力度

 

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组织和个人,受理管理部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对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含未遂),并自违规提取金额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既遂的,由受理管理部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他性质单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4年5月2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docx

来源: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