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绍兴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照文件规定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二、绍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价格联动机制以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价格90%执行,并按照文件规定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试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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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