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制度


2022年4月12日第五届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职工和全体缴存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资金运营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省州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建立并实施阿坝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公积金中心)具体实施,负责对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合作机构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记录、信息披露、监督惩戒等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实施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依规监督、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缴存单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经书面通知要求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

 

(二)逾期拖欠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书面通知后未按规定及时补缴的。

 

(三)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骗贷公积金的。

 

(四)出具虚假材料开户缴存,或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协助其获得住房公积金或金融机构贷款的。

 

(五)职工取得公积金贷款后,单位无故停缴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拒不整改的。

 

(六)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需要联动管理的。

 

第五条 缴存职工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现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协助他人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四)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3个月)以上,拒不整改的。

 

(五)在无不可抗因素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中心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以上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六)以虚假信息(注册或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的。

 

(七)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需要联动管理的。

 

第六条 合作机构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销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等资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金融机构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职工利益,影响公积金管理秩序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需要联动管理的。

 

第七条 州公积金中心成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小组,按以下基本程序认定失信行为,并制定实施教育惩戒措施。

 

(一)信息初审。中心业务承办科部按照职责,对发现或收集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填写《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疑似失信行为登记、审核表》,提供相关资料至政策法规稽核科;对涉嫌其他失信行为的,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再确定是否提供信息材料至政策法规稽核科。

 

(二)失信行为审定。中心政策法规稽核科对日常稽核发现问题和科部报送信息材料,作进一步查实,并提交至中心失信行为认定小组集体讨论认定。

 

(三)失信行为认定小组综合考虑失信行为性质、影响,以及失信行为主体态度、认知等因素,作出相应教育惩戒措施决定,并督促实施。

 

第八条 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教育惩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进行诚信约谈,责令并督促失信单位停止失信行为,并有效整改。拒不整改的,提供信息线索至有权部门处理。

 

(二)暂停或取消失信合作机构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法依规责令消除影响或弥补损失。

 

(三)责令按有关规定限期退回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或限期补齐逾期贷款本息,并取消其3—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资格,将其失信行为通报其工作单位;拒不执行的,依法追回所提款额或提前偿清全部贷款本息;骗提骗贷未遂的,同等纳入失信行为作出相应惩戒。

 

(四)失信行为主体系国家公职人员且行为性质严重的,将相关失信行为线索信息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涉及伪造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套取、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报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失信行为及失信主体定期或不定期在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其它媒体和平台公开曝光。

 

(六)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信息数据库,与州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八)对失信行为可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教育惩戒,或与其他有权部门进行协同联合惩戒。

 

第九条 认定失信对象纠正违规行为,消除违规影响,并作出依法依规缴存使用公积金和开展公积金业务合作承诺,经中心研究同意后,准予从失信名单中解除。

 

第十条 本制度由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