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阿州住公委办〔2022〕4号


第五届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经第五届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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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2022年4月12日第五届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运作安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成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二条 管委会是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依规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管委会委员组成: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三者各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 管委会委员总数不超过30名,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其中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由州人民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管委会委员任期内无法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管委会提出报州人民政府取消委员资格,同时增补新任委员;因人事调整变动的,由继任者担任管委会委员。

 

第六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管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管委会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事务工作。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指定、变更、取消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和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九)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十)制订、修改管委会章程。

 

(十一)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二)负责筹办管委会会议。

 

(三)负责督办管委会决策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四)负责起草管委会的有关文件。

 

(五)经管委会授权,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管委会及其委员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收集管委会委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建议。

 

(七)向管委会提出更换委员的意见。

 

(八)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履职程序

 

第九条 管委会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第十条 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组织规范:

 

(一)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

 

(二)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报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四)管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5天内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五)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实行依法、依规、民主、科学决策,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程序:

 

(一)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宣布委员出席情况和会议议题。

 

(二)会议议题报告。

 

(三)委员发言,讨论议题。

 

(四)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五)公布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六)主任委员总结讲话。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对会议议题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报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印发各位委员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管委会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报州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对管委会决策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对管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加管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及有关交流活动。

 

(四)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提出质询。

 

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管委会章程,执行管委会决议。

 

(二)出席管委会有关会议。

 

(三)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收集并正确反映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建议,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

 

(四)完成管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管委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有权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依据管理职责权限责成管委会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管委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管委会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管委会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及时督办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州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章程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来源: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