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转发《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38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责任担当,提高政治站位。近年来,我市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坚持守正创新,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在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工作,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在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有效有序推进,规范组织建设。各县(市、区)要稳步有序推动规模以上企业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到2024年底,全市已建立工会的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广泛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到2025年底,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实体化调解中心,主任可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承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部门的联系,做好业务衔接、能力培训等工作。有条件的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

 

三、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组织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加强与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工会部门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办法》(粤工办〔2023〕38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工商联、企联要发挥企业代表作用,支持调解组织建设,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单位要提供必要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和要求,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总工会

梅州市企业联合会

梅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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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