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 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医保发〔2024〕8号


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21〕62号)、《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贵阳贵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上下限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单位缴费比例为8.5%,其中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以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5周岁及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3.4%,35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4.4%。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及支付比例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192元/年/人,用人单位与职工(含退休职工)各承担缴费标准的50%。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缴费标准由个人全部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涉及参保单位预留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按此标准执行。

 

在一个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超过封顶线后,自动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为95%。

 

三、关于生育津贴有关事项

 

(一)生育津贴办理时限。足额缴费的单位参保女职工在休完法定产假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法定休假后的6个月内(正常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生育津贴事宜。

 

(二)参保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7日



相关文章:

  1. 贵阳市 政策解读《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6-11]

来源: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