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青教师〔2024〕7号


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职院校,省属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的职称评价制度,树立正确激励导向,全面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相关政策及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青海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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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海省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海省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行动方案(2023-2030年)》,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的职称评价制度,树立正确激励导向,全面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严格教学工作量,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将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主要衡量标准,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将课程思政建设和育人成效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引导学生了解世情国情党情民情,增强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两类,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教育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中等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育教学人员。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四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五条 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乐教爱生,以文化人。恪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我省相关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师德高尚,师风严谨。

 

第六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同级或以上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级或以上教师资格,并按规定完成定期注册,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七条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和实习指导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筑牢学校推普主阵地,主动应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开展教育教学。

 

(二)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受组织选派担任乡村振兴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或派驻其他单位跟岗锻炼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可视同满工作量,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九条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师德评价良好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中断的,申报职称时最低任职年限按照考核不合格次数相应延长。

 

第十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申报人原则上应有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或支教帮扶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

 

报职称。

 

(一)存在《<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间内不得申报职称。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申报职称。

 

(三)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正在参加申报的,终止其申报程序。同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四)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正高级讲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工种)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职业资格高级以上证书,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育人工作。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现状和趋势,熟练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及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成果显著,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二)文化课教师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2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专任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校规定的年平均课时数,兼任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校级领导年平均授课或听评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

 

第十六条 实践能力。

 

(一)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指导学生高质量开展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工作,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二)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取得丰硕成果。

 

(三)所授专业(学科)的教学水平处于全省领军水平,具有较强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

 

(四)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兼任教研组长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五)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单位统一安排,系统培养指导过本单位3名以上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级学科带头人。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帮扶期满一年半,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教师,具备其中2项:

 

(一)教育教学业绩突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累计3次优秀,并获省级工作部门教育教学方面表彰奖励。

 

(二)在教学或专业领域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或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

 

(三)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6,以获奖证书为准)。

 

(四)参编并公开出版经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本专业教材、教师指导用书1部以上,不少于18万字。

 

(五)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8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占合著一半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8万字)。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环湖和青南地区为2篇。

 

(七)思政课教师入选省级思政课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本人教学案例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列入国家中小学思政课精品课程建设计划;或作为思政课骨干教师,主持开发富有教育意义的地方思政课程。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核心期刊论文。

 

(八)获省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2次;或获市(州)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3次。

 

(九)本人或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和教育教学能力比赛,获二等奖以上奖项,同一项目只计1次。

 

(十)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3项,其中至少1项形成成果转化并取得效益。

 

(十一)参与完成(排名前10)国家级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教育部典型案例。

 

(十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完成省级以上专业建设立项项目(如行业或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材及教法改革、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

 

第十八条 教研员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中职教研员除满足学历资历要求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教学研究工作。

 

1.每年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

 

2.承担市(州)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5次以上,或取得的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省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二)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企业、生产一线调研和考察时间累计达到1周以上,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高质量调研报告,并由被调研单位和所在单位共同出具调研报告评估结果。

 

(三)业绩成果。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教育教学业绩突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累计3次优秀,并获省级工作部门教育教学方面表彰奖励。

 

2.在教学或专业领域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或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6,以获奖证书为准)。

 

4.参编并公开出版经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本专业教材、教师指导用书1部以上,不少于18万字;或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8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占合著一半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8万字)。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环湖和青南地区为2篇。思政科目教研员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核心期刊论文。

 

6.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3项,其中至少1项形成成果转化并取得效益。

 

7.参与完成(排名前10)国家级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教育部典型案例。

 

8.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完成省级以上专业建设立项项目(如行业或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材及教法改革、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

 

第四章 高级讲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具备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6年;或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工种)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职业资格高级以上证书,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育人工作。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思政教育成效显著,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

 

(一)扎实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积累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

 

(二)文化课教师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2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专任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校规定的年平均课时数,兼任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校级领导年平均授课或听评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

 

第二十二条 实践能力。

 

(一)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指导学生有效开展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工作,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二)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取得明显成果。

 

(三)所授专业(学科)的教学水平处于全省上等水平,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四)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兼任教研组长等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五)积极参与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经单位统一安排,系统培养指导本单位2名以上青年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级骨干教师。

 

第二十三条 业绩成果。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帮扶期满一年半,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教师,具备其中1项:

 

(一)教育教学业绩显著,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并获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2次。

 

(二)在教学或专业领域获得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

 

(三)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6,以获奖证书为准)。

 

(四)参编并公开出版经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本专业教材、教师指导用书1部以上,不少于12万字。

 

(五)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2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占合著一半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

 

(七)思政课教师入选省级思政课名师工作室核心成员;或本人教学案例入选省级中小学思政课精品课程建设计划;或作为思政课骨干教师,主持开发富有教育意义的校本思政课程。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核心期刊论文。

 

(八)获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2次。

 

(九)本人或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工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项,同一项目只计1次。

 

(十)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形成成果转化并取得效益。

 

(十一)参与完成(排名前6)省级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州)级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十二)作为成员(前6位),完成省级以上专业建设立项项目(如行业或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材及教法改革、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

 

第二十四条 教研员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中职教研员除满足学历资历要求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教学研究工作。

 

1.每年听课、评课60学时以上。

 

2.承担市(州)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市(州)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二)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企业、生产一线调研和考察时间累计达到1周以上,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高质量调研报告,并由被调研单位和所在单位共同出具调研报告评估结果。

 

(三)业绩成果。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教育教学业绩显著,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并获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2次。

 

2.在教学或专业领域获得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6,以获奖证书为准)。

 

4.参编并公开出版经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本专业教材、教师指导用书1部以上,不少于12万字;或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2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占合著一半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思政科目教研员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核心期刊论文。

 

6.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形成成果转化并取得效益。

 

7.参与完成(排名前6)省级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州)级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8.作为成员(前6位),完成省级以上专业建设立项项目(如行业或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材及教法改革、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

 

第五章 讲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二十五条 学历资历。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工种)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中级证书或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证书,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二十六条 育人工作。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教以来从事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七条 教学工作。

 

(一)较好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积累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较好。

 

(二)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专任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校规定的年平均课时数,兼任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校级领导年平均授课或听评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

 

第二十八条 实践能力。

 

(一)积极指导学生有效开展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工作,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一定专业实践能力。

 

(二)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三)主动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具有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第二十九条 业绩成果。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帮扶期满一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一)获县区党委政府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1次。

 

(二)获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获校级荣誉称号3项。

 

(三)参编并公开出版经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本专业教材、教师指导用书;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四)思政课教师入选市(州)级思政课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本人教学案例入选市(州)级中小学思政课精品课程建设计划;或作为思政课骨干教师,参与开发富有教育意义的地方和校本思政课程。

 

(五)获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比赛二等奖;或获校级教育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

 

(六)本人或指导的学生参加省、市(州)工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市(州)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同一项目只计1次。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形成成果转化。

 

(八)参与完成(排名前4)市(州)级以上课题1项。

 

(九)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班级管理成效显著。

 

第三十条 中职教研员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中职教研员除满足学历资历要求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教学研究工作。

 

1.每年听课、评课40学时以上。

 

2.承担市(州)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二)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企业、生产一线调研和考察时间累计达到1周以上,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高质量调研报告,并由被调研单位和所在单位共同出具调研报告评估结果。

 

(三)业绩成果。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获县区党委政府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1次。

 

2.获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表彰奖励2次。

 

3.参编并公开出版经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本专业教材、教师指导用书;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形成成果转化。

 

5.参与完成(排名前4)市(州)级以上课题1项。

 

第六章 助理讲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三十一条 学历资历。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工种)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初级证书或职业资格初级以上证书,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三十二条 育人工作。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三条 教学工作。

 

(一)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胜任岗位必备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

 

(二)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专任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校规定的年平均课时数,兼任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校级领导年平均授课或听评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

 

第三十四条 实践能力。

 

(一)参与指导学生有效开展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工作,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

 

(二)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三)主动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七章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三十五条 学历资历。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三十六条 育人工作。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七条 教学工作。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授学科体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全面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现状和趋势,熟练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熟悉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新技能,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成果显著,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二)担任本学科(专业)生产实习课或专业课的教学工作,教学驾驭能力强,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模式独到,具有较高的数字化素养,较强的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受到学生好评,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三)专任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校规定的年平均课时数,兼任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校级领导年平均授课或听评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

 

第三十八条 实践能力。

 

(一)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习实训教学设计科学,指导学生高质量开展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跟岗顶岗等工作,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突出服务企业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二)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绩突出,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三)取得本专业领域非教师系列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领域(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

 

(四)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1项,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1项,或担任实习实训指导工作5年以上(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依据)。

 

(五)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单位统一安排,系统培养指导过本单位3名以上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级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九条 业绩成果。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帮扶期满一年半,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教师,具备其中2项:

 

(一)教育教学业绩突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累计3次优秀,并获省级工作部门教育教学方面表彰奖励。

 

(二)在教学或专业领域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或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

 

(三)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6,以获奖证书为准)。

 

(四)参编并公开出版经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本专业教材、教师指导用书1部以上,不少于18万字。

 

(五)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8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占合著一半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8万字)。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环湖和青南地区为2篇。

 

(七)获省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2次;或获市(州)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3次。

 

(八)本人或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和教育教学能力比赛,获二等奖以上奖项,同一项目只计1次。

 

(九)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3项,其中至少1项形成成果转化并取得效益;或主持服务企业项目,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达到2项,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十)参与完成(排名前10)国家级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教育部典型案例。

 

(十一)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完成省级以上专业建设立项项目(如行业或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材及教法改革、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

 

第八章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四十条 学历资历。具备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6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第四十一条 育人工作。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思政教育成效显著,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二条 教学工作。

 

(一)扎实掌握所授学科体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及现代化教学手段,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熟悉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新技能,积累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

 

(二)担任本学科(专业)生产实习课或专业课的教学工作,教学驾驭能力较强,熟练运用项目教学等教学方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等教学模式,具有较高的数字化素养,较强的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受到学生好评,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三)专任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校规定的年平均课时数,兼任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校级领导年平均授课或听评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

 

第四十三条 实践能力。

 

(一)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习实训教学设计科学,指导学生有效开展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跟岗顶岗等工作;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的服务企业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

 

(二)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绩明显,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三)取得本专业领域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相关专业领域(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四)承担职业培训任务1项,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1项,或担任实习实训指导工作4年以上(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

 

(五)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贡献,经单位统一安排,系统培养指导过本单位2名以上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级骨干教师。

 

第四十四条 业绩成果。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帮扶期满一年半,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教师,具备其中1项:

 

(一)教育教学业绩显著,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并获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2次。

 

(二)在教学或专业领域获得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

 

(三)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6,以获奖证书为准)。

 

(四)参编并公开出版经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本专业教材、教师指导用书1部以上,不少于12万字。

 

(五)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2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占合著一半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

 

(七)获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2次。

 

(八)本人或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工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项,同一项目只计1次。

 

(九)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形成成果转化并取得效益;或主持服务企业项目,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1项,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十)参与完成(排名前6)省级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州)级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十一)作为成员(前6位),完成省级以上专业建设立项项目(如行业或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材及教法改革、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

 

第九章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四十五条 学历资历。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四十六条 育人工作。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好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

 

(一)较好掌握所授学科体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及现代化教学手段,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熟悉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新技能,积累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较好。

 

(二)担任本学科(专业)生产实习课或专业课的教学工作,具有教学驾驭能力,掌握并能运用项目教学等教学方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理实一体等教学模式,具备岗位要求的数字化素养、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三)专任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校规定的年平均课时数,兼任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校级领导年平均授课或听评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

 

第四十八条 实践能力。

 

(一)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习实训教学设计规范,积极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跟岗顶岗等工作;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的工作,具有服务企业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

 

(二)主动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有效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

 

(三)取得本专业领域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相关专业领域(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 业绩成果。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帮扶期满一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一)获县区党委政府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1次。

 

(二)获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获校级荣誉称号3项。

 

(三)参编并公开出版经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本专业教材、教师指导用书;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四)获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比赛二等奖;或获校级教育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

 

(五)本人或指导的学生参加省、市(州)工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市(州)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同一项目只计1次。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形成成果转化;或参与完成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七)参与完成(排名前4)市(州)级以上课题1项。

 

(八)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班级管理成效显著。

 

第十章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五十条 学历资历。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任教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第五十一条 育人工作。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二条 教学工作。

 

(一)基本掌握所授学科体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能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教学,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了解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新技能,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较好。

 

(二)担任本学科(专业)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工作,能够基本驾驭现场教学,具备岗位要求的数字化素养、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三)专任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校规定的年平均课时数,兼任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校级领导年平均授课或听评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

 

第五十三条 实践能力。

 

(一)实习实训教学设计规范。

 

(二)掌握本学科(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三)取得本专业领域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或相关专业领域(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等。

 

第十一章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

 

第五十四条 学历资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五十五条 育人工作。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教学工作。

 

(一)基本掌握所授学科体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能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教学,基本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基本了解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新技能,教学效果好。

 

(二)担任本学科(专业)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工作,能够基本驾驭现场教学,具备岗位要求的数字化素养、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创新应用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三)专任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校规定的年平均课时数,兼任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第五十七条 实践能力。解本学科(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二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五十八条 破格申报指:不符合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满足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对应的育人工作、教学工作、实践能力、业绩成果要求,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高级职称。

 

第五十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二)款其中之一,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满足以下条件(三)(四)(五)(六)款其中之二,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2次,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2次。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获得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杰出人才”称号。

 

(四)入选新时代职业学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计划,主持建设国家级名师工作室(名匠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和名校长工作室,任届满一个周期并考核优秀。

 

(五)本人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前三名;或指导学生获上述奖项2次。

 

(六)本人或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前三名2次。

 

第六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款,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满足以下条件(二)(三)款其中之一,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次。

 

(二)本人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或全国职业能力大赛(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前十名;或指导学生获上述奖项2次。

 

(三)本人或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前三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破格申报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成果。

 

第六十二条 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计算,截至申报当年年底。“以上”均包含本级。

 

第六十三条 申报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须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

 

第六十四条 同级以上教师资格包括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对应申报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

 

第六十五条 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每五年的计算方式是指,从申报当年起,向前倒推5年,计算连续5年的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

 

第六十六条 环湖地区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青南地区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

 

第六十七条 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共青团书记、思政课教师、学科教研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等。受组织派遣赴基层支教可视同于承担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省级工作部门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厅局,市(州)工作部门指市(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局委办。

 

第六十九条 教学工作量对应的学时指课堂教学的自然学时数,包括文化课、专业课、生产实习课、实验、实训和毕业设计的学时。以学校教务部门列入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等材料为依据。

 

第七十条 教材、教学参考书指依据课程标准编制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取得ISBN (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教学用书或指导书。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教材、教学参考书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第七十一条 著作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ISBN书号及CIP核准号可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官网查询到。著作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著作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第七十二条 国内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I核心库来源期刊。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论文作者除特殊规定外,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七十三条 中央主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等,省级主要媒体包括青海日报、青海广播电视台等。

 

第七十四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专利证书和专利推广应用证明等材料。

 

第七十五条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级别奖。同一内容的项目、成果、论文、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业绩。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七十六条 表彰奖励是特定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包括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全省性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教育教学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授予称号,可作为综合表彰。

 

第七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社科部门按照规定,规范评选的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第七十八条 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科研部门组织的年度教科研课题。一般应具有完整研究周期和档案,附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开题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结题(验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等完备的材料。课题须有各级工作部门或其内设机构的申报、立项通知。课题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承担国家级课题须有省级工作部门或其内设机构转发的申报、立项通知,否则不予认可。

 

第七十九条 下列内容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

 

(二)与本人从事的教学专业或教育教学岗位无关的论文、课题、表彰奖励、比赛获奖等。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

 

(四)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第八十条 本《标准》自2024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5日,原《青海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青人社厅发〔2019〕120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青海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职称评审系统)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