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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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为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服务,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范围和程序

 

第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脱贫劳动力、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专业退捕渔民、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公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第四条 自愿申请。在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认定范围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窗口)现场办理;也可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申请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和相关人员类别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跨部门大数据比对核查。

 

第五条 初审公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窗口)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验申请人的失业登记状况、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状况、求职经历等情况,对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进行公示。

 

第六条 审核认定。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并反馈认定结果。经审核通过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在就业创业证和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上记载认定时间等信息。

 

对审核未通过不予认定的,在信息系统上注明原因,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后15日内向作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申请人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或者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

 

(三)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情形。

 

第二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 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出现身份改变、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无就业意愿、无就业帮扶需求等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情况,经核实后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同时在就业创业证和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上记载取消时间等信息: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前人员身份被主管部门撤销或取消,证书、证明超过有效期或失效的;

 

(五)认定后成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或者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

 

(六)主动申请终止就业帮扶或转为无就业意愿的;

 

(七)因弄虚作假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八)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失联超过6个月以上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退出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要主动申请退出或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以脱贫劳动力和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身份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满后,其退出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定期通过电话网络、上门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退出条件且不在就业援助政策期内的人员,及时退出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满足退出条件且仍在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人员,在享受至一轮政策期满后及时退出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取消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重新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按程序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再次认定所需提供材料和初次认定提供材料相同。再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累计补贴期限不得超过就业援助政策规定的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退出和再次认定的情况,要在就业创业证和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中记录。

 

第十一条 对在申请认定和取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初审或审核认定部门当期作出不予认定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作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章 帮扶服务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鼓励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按《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等。

 

第十三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服务实施分级工作机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帮扶。

 

(一)对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就业能力弱、生活困难、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Ⅰ级就业帮扶服务:每月主动提供就业服务不少于1次,零就业家庭1个月内至少1人实现就业,优先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二)对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就业能力较弱、通过帮扶可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精准推送至少3次岗位信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三)对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有一定自主就业能力、主要为摩擦性及结构性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服务:引导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负责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信息核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跟踪回访,建立帮扶台账和及时更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况等信息库;为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筹集有效岗位信息,发挥爱心企业作用提供爱心岗位,开发便民商业、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保洁保绿、基层协管、协助巡护等城乡社区岗位或公益性岗位;协助落实就业政策,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上门入户援助服务。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制度、健全帮扶机制,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纳入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和帮扶服务;开展督促检查等,指导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完善考核激励制度等。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就业援助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尽可能提高劳务报酬占比,扩大劳务报酬发放规模,优先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易地搬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

 

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对因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对农村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农业实用技能培训;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失地农民等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帮扶;开发适合退捕渔民的公益性岗位;牵头负责脱贫人口和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就业监测和调度,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脱贫人口和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工作。

 

工会发挥工会群众性组织的优势,负责维护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因地制宜开展职业介绍、线上线下招聘、技能培训、创业扶持、政策宣讲等形式多样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提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质量。

 

残联牵头负责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收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信息,为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专场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有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帮助、指导。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残联等各相关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等方式加强数据共享,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相关信息核实工作,建立数据共享比对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就业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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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