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自治州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2024年)


全州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强化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确保缴存职工合法合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广大职工“住有所居”目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实际,经果洛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对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调整

 

根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青建房〔2023〕187号)文件要求,职工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以工作地情况认定租房提取条件。

 

二、简化死亡提取资料

 

为减少死亡提取公证费用支出,简化死亡销户提取业务,办理死亡销户提取业务的,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为1万元以内(不包括1万元),无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本,并提供继承人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公积金继承分配承诺书;不在同一户口本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并提供继承人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公积金继承分配承诺书)。

 

三、租赁自住房提取和贷款业务相关政策调整

 

因我州普遍存在部分房产由属地住建局建设出售,且房产登记信息未实现由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职工在办理自住房提取和贷款业务时所提供的不动产信息查询书中不包含由住建局登记的房产信息,租赁自住房提取和贷款业务存在一定风险,为进一步规范租赁自住房提取和贷款业务,降低资金风险,职工在办理租赁自住房提取和贷款时需提供工作所在地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信息查询材料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书。

 

以上调整事项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果洛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2日


发布:202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