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4〕15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浙人社发〔2023〕61号)已于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因省基准未涵盖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规范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我们对《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涉行政处罚,制定了《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印发,请与《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浙人社发〔2023〕61号,见附件)一并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浙人社发〔2023〕61号)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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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