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将部分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范围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4〕2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维护儿童健康权益,提升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经研究,对《关于开展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医疗救治及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50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救治管理病种范围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07号)中纳入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救治管理范围的病种中,参保儿童患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噬血细胞综合征、朗格罕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慢性活动性EB病毒感染、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脑胶质瘤(Ⅰ级和Ⅱ级)、颅咽管瘤、室管膜肿瘤、神经纤维瘤病的,按规定办理门诊特殊病待遇认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待遇享受终止时间为参保儿童达到18周岁之日。2024年6月1日前确诊患上述疾病的参保儿童,办理门诊特殊病待遇认定后,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为2024年6月1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6日


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