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湖州市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湖政发〔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市区(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小时。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3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三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发布:201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