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舟山市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舟政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3元。


发布:2010-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