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观察期”实施方案(试行)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劳动保障监察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依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的《惠州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观察期”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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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观察期”实施方案(试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引导违法用人单位主动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惠州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用本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用人单位,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诚、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用人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二、适用例外规定

 

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情形,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三)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

 

(五)经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六)已适用过免罚清单或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八)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九)近二年以来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近二年以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十一)违法行为造成突发事件或者造成严重、重大影响的;

 

(十二)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违法行为,其中一个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给予执法观察期的。

 

三、适用程序

 

(一)执法“观察期”启动阶段。原则上,案件承办机构应在立案后,对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进行初查,认为可适用的,提出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责令改正决定的具体内容,提交法制审核通过后,由分管执法及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联合签发责令改正决定,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明确告知当事人对其给予执法“观察期”,同时明确违法行为的整改内容、要求、时限等,告知其达到执法观察期整改要求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给予整改期限的,以该期限为执法观察期限;给予观察期时限由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案件承办机构已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的,应做好过程记录并附卷。

 

(二)违法行为改正复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后,应在确定的执法观察期内合理安排后续现场核查的时间和频次。当事人按照责令改正决定要求完成整改,并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现场调查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当事人未在执法观察期内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执法观察期截止后及时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并将有关核实情况形成证据附卷,按办案程序继续办理。

 

(三)行政处罚建议阶段。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梳理前期收集固定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柔性执法材料、当事人整改材料、整改核实材料等,根据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按程序提交案件审核机构审核、集体审议后作出最终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对当事人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的案件,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程序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当事人在观察期内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柔性执法,或者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沟通协作和监督。案件承办机构与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强化内部沟通协作以及审核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执行。

 

(二)依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仍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中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等的规定,综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已适用过本实施方案的,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再适用,确需适用的,需按程序提交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

 

(三)严格执行审核审议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局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通知书


附件下载:

  1. 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观察期”实施方案(试行).docx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