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 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清民办〔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对未达标月份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和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各地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执行新标准,并完成本年度未达标月份的补发工作。

 

三、设立年度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不低于146元/人·月,月低保实际补差发放不足146元的,按146元发放。

 

四、各地要做好农村低保审核发放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促进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落实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主动发现和定期复核工作,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地应按时足额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其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各地要运用信息系统,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资金发放台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民政局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将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清远市民政局

2024年 5月11日

 

附件: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 倍确定。


发布:2024-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