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宿迁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省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0〕13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宿迁市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宿迁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时间

 

2024年6月1日-6月30日(费款所属期: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三、征收标准

 

(一)2024年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残联部门年审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填报。

 

(五)征收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1.非企业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按60%比例征收,安置比例1%以下的按55%比例征收,安置比例1%(含)-1.5%的按50%比例征收。

 

2.企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其中:1-500人部分按60%比例征收;501-1000人部分按50%比例征收;1001-2000人部分按40%比例征收;2000人以上部分按20%比例征收。

 

3.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其中:1-500人部分按55%比例征收;501-1000人部分按45%比例征收;1001-2000人部分按35%比例征收;2000人以上部分按15%比例征收。

 

4.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至1.5%的,其中:1-500人部分按50%比例征收;501-1000人部分按40%比例征收;1001-2000人部分按30%比例征收;2000人以上部分按10%比例征收。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七)2023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4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4年不缴纳残保金。

 

四、征缴方式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服务机构年审后再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也应按规定进行申报。

 

五、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纳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4年5月31日


发布: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