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2012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135号


省直管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 121号、苏财社〔2012〕33号)精神,现就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2012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对象

 

省直管企业中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省盐业公司除外)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较低的,再按照南京市的标准和办法适当提高。

 

省盐业公司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较低的,再按照连云港市的标准和办法适当提高。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发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我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