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规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该商贷仅用作购房)、现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贷款分为纯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纯公贷款”)和纯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应当符合第一条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或配偶)须在我市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并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该贷款尚未结清并处于正常还款状态(该贷款处于当前逾期状态或累计逾期超过3期(不含本数)不受理);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系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的唯一住房;

 

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类人才范畴的不受商转公“唯一住房”限制,即在我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登记其家庭有两套房产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配偶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两类人才的只能本人享受此优惠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办出不动产权证书,且该住房应仅为原商贷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在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商贷可以办理商转纯公贷款、商转组合贷款;

 

(七)在非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办理的商贷只能办理商转纯公贷款;

 

(八)《惠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自签发之日起60日内有效,借款人须于期限内办理后续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撤销借款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应是壹仟圆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原商贷本金余额:

 

1.商转纯公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原商贷本金余额-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金额;

 

2.商转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原商贷本金余额-剩余商贷贷款金额。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期限。

 

(三)商转公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商业贷款部分的利率执行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放款账户

 

(一)商转纯公贷款款项须划入申请人名下的银行一类借计卡账户;

 

(二)商转组合贷款款项须划入受委托银行内部过渡账户。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

 

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惠州市商转公贷款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等);

 

(三)原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四)原商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五)婚前购买的房产,如婚后配偶需共同申请贷款的,需提供公证书或出具《声明书》约定此套房产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所需材料。

 

以上资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纯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商转纯公贷款)

 

1.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提前全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申请,并取得银行同意;

 

2.在受委托银行办理商转纯公贷款的,申请人需在原商业银行网点提交材料;在非签约银行办理商转纯公贷款的,申请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广发银行网点提交材料;

 

3.受委托银行将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并提交;

 

4.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商转公贷款或者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决定。给予商转公贷款的,发出《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不予商转公贷款的,系统退回受委托银行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5.审核通过的,在受委托银行办理商转纯公贷款的,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结清商业贷款并解除抵押;在非签约银行办理商转纯公贷款的,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结清商业贷款并把已注销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提交到广发银行网点;

 

6.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7.办妥抵押登记后提交发放登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放款。

 

(二)纯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转组合贷款)

 

1.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办理商转组合贷款申请,受委托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金申请(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最终以公积金中心审核为准);

 

2.受委托银行根据商贷剩余本金余额、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及公积金贷款其他规定,核算公积金贷款金额(注:剩余商贷金额不能低于原商贷六个月还贷额度,且在办理商转组合期间不能结清剩余商贷金额)。

 

3.受委托银行将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并提交;

 

4.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商转公贷款或者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决定。给予商转公贷款的,发出《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不予商转公贷款的,系统退回受委托银行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5.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权相关事宜(商转组合贷款无需解除抵押,只需办理顺位抵押);

 

6.受委托银行办妥抵押登记后提交放款登记;

 

7.审核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款项放款至受托银行内部过渡账户,受委托银行进行商业贷款款项扣款结清。

 

第九条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 252号),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当触及资金流动性风险二级预警时,暂停受理商转公业务。已申请但未录入系统并提交的退回申请人,已录入系统并提交的继续办理。

 

第十条 本操作细则从2024年4月8日起实施。


来源: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