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 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体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2016年)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医保待遇,减轻其就医经济负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困难群体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进行适度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内容

 

我市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8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