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宜医保字〔2022〕2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2〕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1.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最迟不得超过2023年3月31日。

 

2.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由县级财政(含三区)给予定额资助(每人每年320元)。

 

3.新生儿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本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赣医保发〔2022〕14号文件规定参保。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宜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22年9月19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转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相关业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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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