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管理部(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充分满足缴存职工住房需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优化完善,现将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偿还商贷提取自第二次起取消借款合同要件。职工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首次提取需提供借款合同,之后办理资料取消借款合同要件,其余提取要件不变。

 

二、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的取消公证书要件。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内的,取消公证书要件,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柜台填写权责声明,其余提取要件不变。

 

三、重大疾病提取时限延长至6个月。职工办理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可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支付票据开具日期由3个月内申请延长至6个月以内申请。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中的支付费用凭证需为正规税务发票。职工办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全部支付费用凭证需为正规税务发票,交费明细、三联单等不得作为有效票据办理提取。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9日


来源: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