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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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与博士后工作相关的单位及管理部门。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符合本市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指导全市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全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工作;

 

(三)组织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各级科研资助经费及职称评审工作;做好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四)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培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培养、考核和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进站(基地)条件,规范进站(基地)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中期考核和出站(基地)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的申报

 

第七条 企业和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研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八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遵循如下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组织全市的申报工作;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相关市直单位按通知要求的条件、范围、组织程序等,组织相关单位撰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工作站申请,提出推荐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核准。

 

第九条 我市区域内的企业和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设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

 

(四)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必要的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请设立基地。

 

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遵循如下程序:

 

(一)拟设立基地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备案申请,进行复核、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备案结果;

 

(三)备案单位上报本单位招收首位博士后且办结基地手续情况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备案单位上报的情况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设立基地申请;

 

(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请情况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公布设立基地名单。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海内外人员,可申请进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确有实际工作需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年龄可暂时放宽至40周岁。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二条 博士毕业人员应全时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应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国外留学博士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站(基地)单位一般应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根据开展科研工作需求,对申请进站博士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科研成果,采取考核、考试、答辩等多种形式择优招收。对特别优秀的博士,可不受招收形式限制。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经批准进站(基地)后,设站(基地)单位应及时将博士后人员相关统计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成果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办法,加强对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基地)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报到后,可在设站(基地)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随其落户的子女,可以凭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在本地办理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的入学手续,报考(转入)高中、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设站(基地)单位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本单位专家联合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并做好以下考核、评估工作:

 

(一)开题评审。一般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三个月左右进行,由专家指导小组从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等方面,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

 

(二)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一年左右进行,由专家指导小组详细了解和掌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以来的项目研发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措施等,形成中期考核书面意见;

 

(三)结题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研发课题后,由专家指导小组听取其课题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汇报,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提问和答辩,对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实际效果、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为2-4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延长在站(基地)时间,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累计在站时间(含多次进站、出国研修等)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照省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国家及省级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境)外交流项目引进人选留(来)聊工作的,纳入“山东惠才卡”发放范围,其他博士后符合市级人才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和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转化奖励等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并计算工作年限。设站单位应按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福利及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由原工作单位与在站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进站工作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站单位(用人单位)在书面告知本人或在博士后本人应知悉的范围内公告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未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未经批准同意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未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基地)单位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设站(基地)单位应组织专门的结题汇报与答辩会,对其是否符合结题要求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归入个人档案。对出站(基地)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出站(基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基地),除有协议的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设站(基地)单位应为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吸引工作能力突出、科研成果显著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聊工作。

 

对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到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通过申请特设岗位的方式予以聘用。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留(来)鲁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可按照省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规定直接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出站前未参加职称评审的,设站单位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建议。

 

第三十条 大力吸引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来聊创新创业。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新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鼓励、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业,按市有关规定享受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市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创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

 

第三十一条 退站(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对期满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协助办理。

 

第六章 评估、奖励和科研资助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本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的评估、奖励以及科研资助的汇总、上报和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进行考核并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导,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工作开展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以及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评选,报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表扬奖励。

 

第三十四条 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经费;经批准新建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补助。

 

市财政对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按照每人每年8万元,每站(基地)不超过5人的标准予以资助。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申报的科研成果,获得省或国家博士后科研项目基金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8万元、15万元的奖励,该奖励主要用于博士后站(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

 

对新入站(基地)的全职博士后,按在站(基地)从事科研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基本生活补贴,最多不超过24个月。生活补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等额承担。

 

博士后出站(基地)后留在聊城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5万元留聊补贴。留聊补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等额承担。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及设站(基地)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资助和奖励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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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