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

粤人社2013〔2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委)、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合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计算公式如下:

 

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全省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全省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全省山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人数)*60%。

 

缴费工资上限计算办法维持原口径不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仍按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变。

 

二、每社保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

 

三、2013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139元。个人工资收入低于2139元的,以2139元为缴费基数。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12月31日前缴费基数下限执行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地区,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12月31日前缴费基数下限执行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地区可逐步过渡,深圳、惠州、清远、东莞、中山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渡,其他地区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过渡。各市不得以任何理由暂缓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2013年12月27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