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的通知

咸医保发〔2024〕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18号)规定,我市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全面规范,统一制定《咸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项目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执行《项目目录》,严格按照《项目目录》所列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内容提供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需新增《项目目录》外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上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不得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严格按照《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和《湖北省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库》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各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最高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

 

(一)《项目目录》内正式项目价格按照《咸宁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标准和咸宁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抗谷氨酸受体抗体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咸医保发〔2021〕3号)中59项转正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原规定备案执行。

 

(二)《项目目录》内新增试行项目按照省局下发的试行文件在试行期内备案执行;试行期内未备案在《咸宁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内有正式价格的项目,仍按2022版目录标准执行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项目价格和计价说明等内容,一律不得收取试行期内修订和增加除外内容后的医用耗材费用。(详见附件3)

 

(三)市场调节价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自主定价执行。

 

(四)《项目目录》内咸宁市未制定价格的项目(包括方法学、说明内容中的加收价格),各医疗机构不得自定标准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可在市医疗保障局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时按照要求提出定价申请。

 

(五)严格医用耗材收费管理。《项目目录》的“本类说明”“说明”和“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按《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鄂价农医〔2015〕169号)文件规定执行,已备案的,按备案价格执行;未申请备案的,按《项目目录》价格执行。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按《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56号)执行。

 

五、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及各医疗机构及时做好《项目目录》数据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项目目录》顺利实施。

 

六、本通知自2024年4月30日起执行。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医保、卫健部门反馈。

 

附件:

1.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 版》的通知

2.咸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

3. 湖北省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2:咸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xlsx
  2. 附件3:湖北省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19年-2024年).xlsx

来源: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