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漳医保〔2022〕73号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各县(区)税务局,市医保基金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根据闽医保〔2022〕93号文“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不低于3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要求,确定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在2022年度每人每年330元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60元;财政补助标准在2022年度每人每年650元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80元,由各级政府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和上级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二、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

 

(一)正常缴费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延长缴费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补缴期。1.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加上财政补助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协同提请当地政府研究,统筹推进工作,压实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形成层层抓落实的领导工作机制。

 

(二)密切工作协作。各部门要强化分工协作和信息沟通,按各自职责,履职到位。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参保缴费。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进一步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主动参保缴费意识。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22年9月9日


来源: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