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关于转发《关于推进江苏省电子处方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医保办〔2024〕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电子处方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9号)转发你们,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支付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江苏医保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4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信息平台便民服务应用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2〕186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定点医药机构系统接入电子处方流转平台

 

2024年7月1日前,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含互联网医院)应当完成系统改造,接入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及时准确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开展电子处方流转。

 

文发后新增的定点医药机构,开通验收时应当完成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接入。

 

二、积极推广运用电子处方流转平台

 

各级医保、卫健部门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全面使用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开展电子处方流转目录更新、程序使用培训、参保人员宣传等工作,实现全量外配药品使用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督促定点零售药店按监管要求及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积极主动询问参保购药人有无电子处方结算,配合购药人电子处方结算。

 

三、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过渡期外配处方规范化管理,外配电子处方和纸质处方并行期间,使用医保基金的外配纸质处方需参照电子处方流程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开出外配纸质处方使用医保基金时,处方需包含开方医疗机构、医生姓名、开方医生医保国标码、药品等信息;定点零售药店端结算外配纸质处方使用医保基金时,需上传开方医疗机构、医生姓名、开方医生医保国标码、药品、审方药师医保国标码等信息至医保信息平台。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责任落实,主动做好工作对接,收集、协调、解决好定点医药机构上线及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四、加强监督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要求做好本机构信息系统与电子处方中心有效对接,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传输电子处方等有关数据,由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约谈相关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直至改正为止;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移交行政部门处理;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者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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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关于推进江苏省电子处方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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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