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惠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

惠市人社〔2012〕233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惠州市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2〕174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8月1日起,我市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15%,并逐步将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5%。待省出台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办法后,我市将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请各县(区)做好政策宣传,认真抓好落实。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