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2024年-调整为85元)
葫医保发〔2024〕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精神,保障大病保险安全平稳运行,统筹考虑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情况,现将葫芦岛市202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85元/人/年。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5日
相关文章:
- 辽宁省 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08-25]
来源: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