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衢医保联发〔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与我市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调整

 

将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累计自负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助,基金最高支付25万元。

 

二、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调整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达到20年的,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20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按2020年12月政策规定缴费年限条件享受医保待遇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个人账户政策调整

 

衢州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原未建立医保个账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的过渡期不再执行。未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医保缴费年限,仍不计算医保个账的享受条件。

 

未建立医保个账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关于医保个人账户的缴费政策、医保个人账户的待遇享受政策,待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意见出台后,再按省政策执行。

 

四、欠费或中断缴费人员参保关系接续相关规定调整

 

欠费或中断缴费的医保参保人员,其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的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时补缴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期限,一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不超过六十日。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保险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相关规定

 

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再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相关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每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向税务机关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调整为每年年底前。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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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