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 关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全市各参保单位:

 

近期,我中心收到了多条参保职工反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影响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问题线索。为了确保职工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维护参保人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5号)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因机构职责划转,从2023年12月起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同时职工增减员业务集中办理时间固定为每月1-10日。为保障参保职工医保待遇正常享受,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1-25日到所属的税务部门按时申报和缴纳当月的医疗保险费。

 

二、依法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参保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二)参保单位应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依法足额给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三、依法承担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玉林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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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