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云南省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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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文件规定,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示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决定在全省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

 

一、工作思路

 

按照试点先行、稳慎推进、民主管理、一事一策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选取部分有条件的地区作为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开展先行先试,推动建立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机制,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筹资渠道,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养老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试点范围及对象

 

选取部分集体经济整体实力强、收益稳定、积极性高的村(社区)作为试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村民(居民)小组作为试点(详见附件1)。鼓励非试点地区集体经济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探索。

 

试点村(社区)、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参保人应履行缴费义务,集体经济补助不替代个人缴费。不对以往年度补缴进行补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应平衡集体经济组织效益和各成员的权益,兼顾“一老一小”及困难群体。

 

三、集体经济补助资金来源及管理

 

集体经济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集体经济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集体“三资”代管机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集体经济补助资金应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记入补助对象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四、集体经济补助标准及办理流程

 

试点村(社区)、小组应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集体经济补助的标准。确定补助标准应考虑个人缴费档次等因素,鼓励“多缴多得”。补助对象同时享受社会资助的,其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合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经济补助缴费部分不配套财政缴费补贴。

 

各地落实方案应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决策。方案在报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后,送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流程可参考《云南省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流程》(附件2)。

 

因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承担集体经济补助时,在履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之后,向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暂停当地的集体经济补助。待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恢复实施。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各地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协调配合,试点村(社区)、小组所在县(市、区)应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集体经济补助的总体谋划,因地制宜、抓好统筹,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做好具体经办;财政部门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对集体经济经费使用进行指导,提供集体经济收入数据;试点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起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认真总结经验,逐步优化完善。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动员,解决当前群众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甚了解的问题,聚焦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组织发动,让更多群众了解此项工作的惠民性,营造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总结提炼、引领带动。要积极总结提炼试点的先进经验,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向全省、全国宣传推介,以点带面示范推动云南省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加强调度,形成每月掌握、季度盘点、半年分析、年度总结的机制,及时掌握试点推进情况,请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24年5月31日第一次报送试点开展情况,此后于7月10日、10月10日、2025年1月10日前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刘思思 0871—67195677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郭桢舵 0871—63644108

 

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林明晶 0871—65652308

 

附件:

 

1.云南省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计划纳入试点地区名单

2.云南省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流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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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云南省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计划纳入试点地区名单

 

根据前期摸底排查和自主申报,确定可纳入全省先行先试地区,其中,玉溪市为试点工作重点推动地区,可在全市开展试点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一、玉溪市试点9个

 

澄江市凤麓街道仪凤社区、澄江市凤麓街道澄波社区、江川区星云街道下营社区、通海县秀山街道城郊社区、通海县秀山街道万家社区、峨山县双江街道柏锦社区青苔坡组、新平县老厂乡马房村、华宁县宁州街道西门社区、红塔区玉兴街道右所社区第十八居民小组

 

二、其他各州(市)试点32个

 

(一)昆明市10个:五华区黑林铺街道海源社区、五华区黑林铺街道昭宗社区、官渡区金马街道牛街社区、官渡区矣六街道广卫社区、呈贡区乌龙街道七步场社区、呈贡区洛羊街道大洛羊社区、盘龙区双龙街道麦冲社区、盘龙区松华街道大哨社区、晋宁区晋城街道北门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嵩明县嵩阳街道西南街社区

 

(二)昭通市1个:昭阳区迎丰社区

 

(三)曲靖市4个:麒麟区文华街道丰登社区、罗平县红星社区、会泽县古城街道盈仓社区、师宗县丹凤街道荣海社区

 

(四)楚雄州1个:武定县狮山镇狮山村

(五)红河州2个:蒙自市草坝镇明白村、弥勒市江边乡江边村委会江边一组

(六)文山州1个:文山市开化街道永通社区南桥第三经管小组

(七)普洱市3个:思茅区思茅街道三家村社区嘎龙小组、景东县文华村、景谷县碧安乡富安社区

(八)西双版纳州2个:景洪市允景洪街道办事处嘎兰社区嘎兰居民小组、勐海县勐海镇景龙村

(九)大理州2个:大理市太和街道洱滨村、洱源县右所镇焦石村

(十)保山市1个:腾冲市清水镇三家村中寨小组

(十一)德宏州1个:瑞丽市勐卯街道勐卯村委会东一村民小组

(十二)丽江市1个:古城区西安街道金甲社区

(十三)怒江州1个:贡山县丙中洛镇秋那桶村

(十四)迪庆州1个: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长胜村

(十五)临沧市1个:沧源县勐省镇和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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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云南省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流程(参考)

 

各试点地区,可参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1.拟定方案。村(社区)、小组应在本实施方案的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当地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具体落实方案。方案应明确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时间、补助标准等,方案可一年一议,也可根据实际制定长效机制。落实方案需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并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要素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备案。村(社区)应将方案报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3.提交申请。村(社区)应逐年向当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同意的补助申请,须明确补助时间、当年缴费情况、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名单。该地集体经济补助方案应一并送达。

 

4.复核及标准录入。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申请后,对村(社区)提交的名单、参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根据村(社区)提供数据在业务系统内录入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

 

5.缴费。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核定后,村(社区)统一将集体经济补助(资助)资金直接一次性足额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6.到账分配。村(社区)将缴存凭证反馈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做好对账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在系统中做好个人账户记账。

 

7.监督。各地补助方案应按照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集体经济补助工作进行监督。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4-24